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结合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涉及土地征收、收回以及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作为规划调整和供地审查的要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