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