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作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