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作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