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