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