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劳动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