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劳动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