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生育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