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