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