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滦河、潮河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滦河、潮河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进补偿机制的建立,鼓励和引导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滦河、潮河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