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滦河、潮河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流域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将流域保护和治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