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任何开发利用流域资源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滦河潮河保护专项规划,符合流域水域岸线管控规定。滦河、潮河流域岸线分区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