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依据滦河、潮河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功能区定位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有利于保护水质安全、节约水资源的绿色产业体系,发展绿色经济、减污降碳,全面提升流域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供给水平。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