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滦河、潮河的生态保护。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滦河、潮河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破坏滦河、潮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对在滦河、潮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