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取消缘石坡道和盲道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

(三)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的;

(四)擅自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在城市桥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