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城市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和桥涵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擅自在城市桥梁或者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