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明确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景观照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运行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