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