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因城市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