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当年挖掘道路计划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城市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需要露出地面的,不得影响交通和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