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将当年挖掘道路计划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城市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需要露出地面的,不得影响交通和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