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南宁市农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种植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横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管理。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茉莉花制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广电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茉莉花的保护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