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茉莉花保护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茉莉花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茉莉花的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茉莉花产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茉莉花保护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