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茉莉花种植台账,或者建立茉莉花种植台账但是不如实记录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的,由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