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