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的,由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