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茉莉花种植基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种植基地内的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规模;

(二)种植的茉莉花品种;

(三)符合相关标准的栽培技术;

(四)其他作物种植限制;

(五)基地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责任;

(六)政府的扶持政策;

(七)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