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焚烧、填埋废弃物或者有毒有害的其他物质;

(二)建坟、采矿、挖沙、取土;

(三)损坏茉莉花植株;

(四)侵占或者损坏基地的基础设施;

(五)侵占、破坏基地的其他行为。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及其周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损害茉莉花种植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