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与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乡村,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乡村,应当以户、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