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在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物件;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农田草场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袋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四)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等;

(五)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粪便;

(六)在乡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沿街乱放牲畜;

(八)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田间杂草;

(九)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