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制,与农村网格化管理和联户长制度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