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环境卫生整治负责,通过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将环境卫生整治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