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