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所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