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