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及时制止、举报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物件;(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保持责任区内设施和绿地整洁。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