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住所地变更的,债权人应当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的,管理人根据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有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