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已知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拒绝召开的,前述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召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