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权利行使第二十七条有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已知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拒绝召开的,前述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