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协商推选后报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