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权利行使第二十六条有效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协商推选后报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