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主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及第六十四条对管理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