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相关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