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相关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