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和调整管理人名册,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二)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

(三)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四)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五)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六)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理破产事务;

(七)其他与破产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