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第十六条有效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和调整管理人名册,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二)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三)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四)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五)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六)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理破产事务;(七)其他与破产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