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