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