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即时清理残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