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