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