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