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不得将厨余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厨余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厨余垃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