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不得将厨余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厨余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厨余垃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