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毁路面和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