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车外抛弃废弃物;
(五)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六)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焚烧冥纸或者在出殡途中抛撒冥纸;
(八)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燃放后,应当即时清理残屑。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